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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自由职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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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税函【2018】110号文件:各地陆续出台政策,如辽宁省税务局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出台:辽税函【2018】110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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